(2017)琼010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执行麦某平、麦光亿财产刑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某平,麦某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5执371号 被执行人麦某平,男。 被执行人麦某亿,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010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庭移送立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麦某平、麦光亿财产刑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麦某平、麦光亿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麦某平、麦光亿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麦某平、麦光亿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0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提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gwmaanjcmdqslln1xj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林 林 审 判 员 聂 晓 桥 审 判 员 柯 田 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 迎 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