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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健与安徽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组织机构代码15182921-1。法定代表人:张尔康,该公司董事长。王健与安徽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安徽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王健先行垫付,王健于2017年3月16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健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王健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2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