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史学军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467号罪犯史学军,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学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史学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6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后报送我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录、郝大龙、潘贞,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史学军到庭参加庭审。证人杨某1、杨某2、王某、李某等人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史学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生效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缴款票据、三类罪犯认定表、学习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罪犯史学军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建议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罪犯史学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用假票据入账报销、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82630余元;2006年至2010年,该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经费紧张为由,让其分管的下属单位为其报销个人支出票据、索要钱物共计人民币112579元。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8月20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缴款人民币195209元。罪犯史学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所犯罪名、所受刑事处罚等情况。2、认罪悔罪书和改造自述,证明该犯主观上认罪悔罪。3、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证明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4、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证明该犯半年评审获得四个优秀。5、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该犯服刑间隔期间受表扬六次、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6、票据一张,证明该犯于2015年8月20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缴款人民币195209元。二、罪犯史学军陈述入狱以来,在监狱干警的悉心教育挽救下,我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真诚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踏实改造。我犯下的罪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放松学习,放松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淡忘了共产党人的誓言,背离了当初的理想信念。痛定思痛,我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狱纪,努力学习三课知识,以劳动的汗水迎接新生的曙光,争取早日把自己改造成为合格守法的公民,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1(监狱警察)证言,证明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踏实改造,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严格按照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从未发生过违反监规狱纪受到处罚的情况。在罪犯教员改造岗位上,潜心研究教材。认真备课,精心授课,所担任的课程在监狱组织的统考中均达到省局规定的标准以上,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现身说法,深刻忏悔,为社会普法和廉政教育做出了一定努力。其表现符合减刑条件。2、证人杨某2(监狱警察)证言,入狱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狱纪,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半年评审获得四个优秀。受表扬六次,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3、证人王某(同监区罪犯)证言,该犯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以现身说法多次参加警示教育活动。能够认真学习、背诵并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规范。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放弃休息时间按时完成了领导临时交办的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漫画手册创作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成绩优异。4、证人李某(同监区罪犯)证言,证明该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另有其他证据:罪犯减刑审核表、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该犯的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裁定书、三类罪犯认定表、学习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综上,罪犯史学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罪犯史学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犯罪性质及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毕喜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