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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李刚三与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旭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三,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旭东,吴秀强,刘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三,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旭东,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吴秀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刘春波,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李刚三与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旭东、吴秀强、刘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桂林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