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小瑞与原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瑞,原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682号申请人周小瑞,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原菲,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周小瑞申请执行原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小瑞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原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周小瑞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550、保全费320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