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玉春与李玉荣、李玉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春,李玉荣,李玉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春被执行人:李玉荣、李玉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3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