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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莫孝华、秦晓菲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孝华,秦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莫孝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秦晓菲,女,汉族,莫孝华与秦晓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晓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孝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车辆、工商、房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晓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孝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晓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孝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 陆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