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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金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金荣,井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韦金荣,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井良云,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井良云银行账户余额60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井良云银行账户余额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