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莫文英、何君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文英,何君建,何君杰,何君凯,陈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莫文英,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何君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何君杰,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何君凯,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陈学君,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八步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学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文英等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学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文英等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执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