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书谋贩卖、运输毒品罪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书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06号罪犯杨书谋,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书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2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1)苏刑一终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书谋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书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书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书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9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11分。为此,2016年2月、2016年11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所处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书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书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