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邢佳祥、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邢佳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870号(2017)吉0104民初3870号之一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清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邱旭,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该行职员。被申请人:邢佳祥,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邢佳祥、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佳祥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邢佳祥购买的,由长春建工集团建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以北、天光路以南荣旺天下××室,丘(地)号6-15/8-67××商品房合同买卖编号为:676×××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