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敏、赵开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敏,赵开忠,郭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50号申请人:郭敏,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赵开忠,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郭春香,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开发区。申请人郭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开忠、郭春香坐落在武汉经济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四期40栋1-3层5室房产(房屋产权证:武开国用(商2011)第2701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开忠、郭春香坐落在武汉经济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四期40栋1-3层5室房产(房屋产权证:武开国用(商2011)第2701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余翠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