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与孙宝华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孙宝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771号原告: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宿云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喜,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宝华,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住所地:通榆县。代表人:暴洪俊,经理。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与孙宝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威—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