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穆成昌与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成昌,姜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905号原告穆成昌,现住榆树市。被告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成昌与被告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穆成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