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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穆成昌与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成昌,姜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905号原告穆成昌,现住榆树市。被告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成昌与被告姜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穆成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