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149号肖丰华雷爱辉与王革仁王再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丰华,雷爱辉,王革仁,王再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149号原告:肖丰华,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雷爱辉,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王革仁,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王再华,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肖丰华、雷爱辉与被告王革仁、王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肖丰华、雷爱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丰华、雷爱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肖丰华、雷爱辉负担。审判员 周 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述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