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利芳与王生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利芳,王生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利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军。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生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军。再审申请人宋利芳因与被申请人王生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晋052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利芳申请再审称,1、本案不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受雇于伊小宣经营的守信汽修厂从事修理工作,申请人与伊小宣于2016年7月12日离婚后,被申请人仍在汽修厂工作至2016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从201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申请人毫无关系。伊小宣死亡后申请人不是伊小宣的法定继承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伊俊峰继承了伊小宣名下的轿车,是伊小宣的继承人,同时也应继承伊小宣的债务。申请人和伊小宣既不是夫妻关系,也不是法定继承人,伊小宣欠被申请人的劳动报酬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3、被申请人提供��工资表是自己制作的,其真实性存疑。故申请依法撤销阳城法院(2016)晋052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王生红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王生红提出意见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中将申请人列为被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伊小宣的厂没有解散,不能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宋利芳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1、被申请人王生红提供了伊小宣出具的工资欠据、证人证言及工资表等证据,能够证实王生红在守信汽修厂上班及欠工资的事实。原告主张2015年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的工资,发生于宋利芳与伊小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未举证经营汽修厂的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仍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判判决宋利芳支付王生红该期间的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2、被申请人主张201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的工资,因宋利芳与伊小宣已离婚,原审判决并未支持该期间的工资,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宋利芳申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利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上官先锋人民陪审员 孙 廷 龙人民陪审员 郭 建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