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子骁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子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23号罪犯王子骁,男,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中专文化,,原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东刑初��第0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子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56元。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1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子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子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子骁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子骁,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子骁,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7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19.4分。为此,2015年11月、2016年8月、2017年4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罪犯王子骁判决执行后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56元均已履行,有2014年9月15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收据二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及退赔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子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能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但该犯系暴力犯被十年以上刑罚,故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此外,上次减刑刑期的止日有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子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