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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练长福、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长福,王毅,王云,黎兰妹,福建省翠云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171号申请人:练长福,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申请人:王毅,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申请人:王云,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申请人:黎兰妹,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申请人:福建省翠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翠江明珠1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709664058。法定代表人:王毅,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练长福与被申请人王毅、王云、黎兰妹、福建省翠云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练长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毅、王云、黎兰妹、福建省翠云茶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练长福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练长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毅、王云、黎兰妹、福建省翠云茶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练长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练长福负担。本���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丽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小梅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