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莉、曹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曹洪,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曹洪,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国网江西电力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营销部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李英,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国网江西电力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经济研究所综合部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洪、李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洪、李英有归积户的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洪、李英归积户的公积金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