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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桂萍、张大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桂萍,张大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再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桂萍,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南开分部司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菲,天津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荣(居委会推荐),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大钢,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河西分部司机,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英(张大钢之妻),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大刚出租服务社司机,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国际大厦B-17层。主要负责人:刘希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亮,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杨桂萍因与再审申请人张大钢、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2民终399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津民申208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杨桂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菲、李贺荣,被申请人张大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英,被申请人华安财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杨桂萍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杨桂萍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大钢承担。事实和理由: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均认定张大钢的伤情为轻微伤。张大钢蓄意碰瓷,杨桂萍只认可事故当天发生轻微伤造成的费用。张大钢在2012年和2014年曾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均是造成颈椎损伤,颈椎损伤是原来有的。事故发生几天后,张大钢前往医疗机构检查并住院治疗颈椎病,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主治医生的谈话笔录可以证实。张大钢提供的病历等证据材料前后矛盾,有造假行为。现杨桂萍申请医大二院张亮大夫、王凯大夫、杨亚林大夫出庭接受询问,并申请就张大钢的颈脊髓损伤的真伪及是否与本案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轻重程度进行鉴定。张大钢辩称,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向杨桂萍释明是否就因果关系申请鉴定,杨桂萍放弃鉴定。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杨桂萍的再审申请。张大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杨桂萍赔偿张大钢医疗费1186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78646.4元、护理费41078.7元、交通费1318.5元,上述费用由华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桂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大钢存在70天挂床治疗行为,扣除该期间的医疗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住院治疗是为了更好的治疗伤情,是否住院治疗应当遵循医嘱。从张大钢提交的两份住院病历可以看出,两次出院均是医嘱出院。从每日费用清单可以看出,即使在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挂床期间,也存在诊查费用。一、二审法院扣除70天的住院治疗时间相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张大钢的伤情为脊髓损伤,根据医嘱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均需加强营养,张大钢主张5000元营养费,具有合理性;张大钢的伤情是脊髓损伤,职业是出租车司机,从事故发生之日至今不能工作,一、二审法院扣除所谓挂床治疗期间的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仅支持住院47天及出院后30天的误工损失,明显过低,不能弥补张大钢的实际损失。另外,误工费标准应当按2015年交通运输业的行业收入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2014年的标准计算显失公平;张大钢提交了护理人员韩慧英的陪护证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证明护理人员系从事交通运输业,应按351.1元/日标准支持住院117天的护理费;张大钢提交了交通费票据53张,一、二审法院酌定交通费损失明显不当。杨桂萍辩称,因果关系鉴定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鉴定应当由张大钢来做;韩慧英已经55岁不能开出租车了,张大钢也超过60岁不存在误工费。关于挂床费用问题,张大钢每天早晨遛狗,然后开出租车拉活,挂床70天,实际住院是47天,医嘱单上能够显示的治疗天数只有23天。挂床不可能产生护理费和误工费,而且有些药物并不是治疗他的颈椎药物。华安财险天津分公司针对杨桂萍、张大钢的再审请求辩称,本公司已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付完毕,对杨桂萍、张大钢的再审申请不发表意见。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津02民终3995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四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