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刘柏林、王秀双、杜井文、王艳梅、王清东、闫永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刘柏林,王秀双,杜井文,王艳梅,王清东,闫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15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柏林,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秀双,女,1976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杜井文,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艳梅,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清东,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闫永琴,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刘柏林、王秀双、杜井文、王艳梅、王清东、闫永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