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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邱道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邱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邱道林,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邱道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5)台玉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2月16日前偿付对方3345.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道林配偶张星(身份号码:)开设于中国民生银行台州玉环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户(账号:50×××63)内存款人民币344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胜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皇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