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晓海与丁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海,丁香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265号原告:周晓海,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A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丁香云,女,汉族,1960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海与被告丁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海于2017年6月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晓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周晓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10000元计算),原告周晓海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岩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