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与李就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李就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9民初184号原告: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经营场所:红河县迤萨镇松花街。经营者:杨丽君,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红河县。经营者:蒋国永,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君,自然情况如前述。被告:李就贤,男,1973年8月5日出生,哈尼族,驾驶员,住红河县。原告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与被告李就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