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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561唐加佳与深圳市龙岗区熊爸森林特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深圳市龙岗区熊爸森林特产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561号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熊爸森林特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加佳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熊爸森林特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熊爸森林特产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加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唐加佳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