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058 万坤建申请执行徐景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坤建,徐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万坤建,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徐景发,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本院(2016)黔2725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徐景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万坤建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万坤建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景发承担400元,原告万坤建承担25元。”因被执行人徐景发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景发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徐景发欠申请执行人万坤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600元(截至2017年7月16日止)及诉讼费400元,合计37000元,被执行人徐景发自愿在2017年6月27日以苹果手机一部给申请执行人万坤建用于抵偿债务1000元,余款36000元被执行人徐景发自愿从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前至少偿还1000元,直至2018年2月14日前清偿完毕;二、申请执行人万坤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徐景发自愿于2017年7月4日交纳至本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徐景发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坤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