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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吴朝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吴朝坤,吕小丽,白松,储燕,胡坤香,邹贤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北端。法定代表人李有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朝坤,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吕小丽,女,1987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松,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随县组。被执行人储燕,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随县组。被执行人胡坤香,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随县组。被执行人邹贤银,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与吴朝坤、吕小丽、白松、储燕、胡坤香、邹贤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及2017年4月1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贤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