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5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刘汉国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刘汉国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10023-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红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汉忠。诉讼代表人刘汉忠,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人刘汉国,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汉国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宪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汉忠、被告人刘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被告单位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为了感谢时任庆安县人民医院院长刘某(另案处理)在该公司向庆安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时提供帮助,由被告人刘汉国代表该公司先后4次送给刘某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刘汉国于2016年10月21日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汉国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请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汉国予以处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有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汉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被告单位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为了感谢时任庆安县人民医院院长刘某(另案处理)在该公司向庆安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器械时提供帮助,由被告人刘汉国代表该公司先后4次送给刘某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刘汉国于2016年10月21日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汉国供述,因其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医疗器械的购销,为了得到时任庆安县人民医院院长刘某的照顾,其于2010年至2011年间共分四次送给刘某人民币100万元。第一次大约在2010年9月,在刘某的办公室内,其送给刘某人民币30万元;第二次大约在2010年10月,在刘某的办公室内,其送给刘某人民币20万元;第三次大约是2011年1月,在刘某的办公室内,其送给刘某人民币20万元;第四次大约在2011年8月,在刘某的办公室内,其送给刘某人民币30万元。同时供述,刘某所在的庆安县人民医院在其公司采购了麻醉机、X光机、透析机、碎石机等设备及X光胶片等耗材。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在任庆安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分四次收受过刘汉国送的人民币100万元。第一次是在2010年9月,在其办公室内,刘汉国送给其人民币30万元;第二次是2010年10月,在其办公室内,刘汉国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第三次是2011年1月,在其办公室内,刘汉国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第四次是2011年8月,在其办公室内,刘汉国送给其人民币30万元。同时证实因其是庆安县人民医院的院长,医院在哪家公司购买设备由其说的算,庆安县人民医院共在刘汉国的公司购买了一千多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刘汉国为了感谢,才给自己送的钱。3、购买合同及会计凭证,载明庆安县人民医院与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情况及资金转账情况。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实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及经营范围。5、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汉忠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国为其公司项目经理。6、中共庆安县委组织部庆组干字[2007]3号文件,载明经2007年3月1日县委第13届6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刘某任县医院院长。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庆安县人民医院的性质。8、到案经过,载明刘汉国于2016年10月21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交代其向时任庆安县人民医院院长刘某行贿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汉国,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汉国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汉国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予从轻处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哈尔滨龙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刘汉国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孟莉敏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步静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