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2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忠林与熊金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林,熊金根,熊曙光,陈王古,杨艳芝,朱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忠林,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金根,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曙光,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陈王古,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杨艳芝,女,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樟树市滨江国骏小区。被执行人:朱桂梅,女,195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黄忠林与被执行人熊金根、熊曙光、陈王古、杨艳芝、朱桂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金根、熊曙光、陈王古、杨艳芝、朱桂梅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熊金根、熊曙光、陈王古、杨艳芝、朱桂梅所有房产暂时无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