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尤英树、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英树,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遵义市海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黎平供电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英树,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强,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义,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洪州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春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海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98号12栋4单元6楼95号。法定代表人:向学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正阳街。法定代表人:陈泽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海,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冰,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尤英树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遵义市海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黎平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英树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尤英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尤英树撤回上诉,原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71元(缓交),减半收取2435.5元,由尤英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甫金审 判 员 任建毅审 判 员 罗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 月书 记 员 牟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