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伟与李成群、雷泽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伟,李成群,雷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付伟,农民。被执行人:李成群,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雷泽海,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关于付伟与李成群、雷泽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00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伟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付伟购买的位于宏鑫嘉园一栋北单元三楼的房屋暂不具备办证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00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