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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沈跃能申请李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跃能,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沈跃能,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光,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沈跃能与被执行人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跃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