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沈跃能申请李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跃能,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沈跃能,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光,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沈跃能与被执行人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跃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