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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雯、杨建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雯,杨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38号申请人:陈雯,女,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卿,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建祥,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妮,天津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建祥与被告董毅、陈雯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做出(2016)津0103民初1014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6年11月18日查封了被告陈雯名下牌照号为津H×××××号汽车一辆。2017年6月26日,被告陈雯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雯名下牌照号为津H×××××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