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李培祥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李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李培祥,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李华与李培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0刑初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李培祥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培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6694933272xxx账户内存款2994元扣划至本院。二、将被执行人李培祥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708020125010xxxx账户内存款67000元予以冻结。三、将被执行人李培祥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7080201250101xxxx账户内存款6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光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