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2民初2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505-2号原告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礼友,该事务所主任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冠南律师事务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自行和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承担。审 判 长  胡海涛审 判 员  高海波代理审判员  万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