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民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邵阳天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少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天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少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天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军,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阳天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2017)湘05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阳天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上诉人唐少军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阳天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阳天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上诉人邵阳天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伟审 判 员  陈平军代理审判员  汪 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