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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焦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32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更生,陕西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焦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计153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张 山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