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焦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32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更生,陕西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焦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计153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张 山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