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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志勇、苏娟娟等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61号刘志勇、苏娟娟、刘宏、程玉兰:你们因刘志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刑初字第0349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终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害人刘建兵有过错,刘志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们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们申诉称“被害人刘建兵有过错,刘志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们与被害人刘建兵系前后邻居,两家因界址纠纷而有积怨。被害人刘建兵因琐事故意伤害苏娟娟、刘宏、程玉兰而激怒刘志勇,刘志勇持铁叉刺戳刘建兵,致刘建兵左侧颞部硬脑膜破裂,经鉴定属重伤。刘志勇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刘志勇与刘建兵属于互殴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因此,刘志勇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属于正当防卫。原裁判对刘志勇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请期间,关于你们提出刘建兵故意伤害苏娟娟、刘宏、程玉兰的行为、对现场提取铁锤上血迹等提出异议等,经查,你们该项申请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