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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伟勇、郭永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伟勇,郭永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74-1号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伟勇,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郭永祺,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伟勇、郭永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雅丽孙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