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恒隆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隆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657号原告江苏恒隆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城北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严维祥。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法定代表人邓洪武。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了原告江苏恒隆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金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