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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宾与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宾,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769号原告:董宾,无职业。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晓云街和平康居新城B1号楼东。法定代理人:李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宾与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给付欠款,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财产保全费1455元,合计3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少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