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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吕焕民与吴延国、张群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焕民,吴延国,张群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220号原告:吕焕民,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延国,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被告:张群山,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吕焕民诉被告吴延国、张群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纷一案,原告吕焕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焕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