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3民初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吕浩波与卢镜星、卢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浩波,卢镜星,卢梓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744号之一原告:吕浩波,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和平,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镜星,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卢梓珊,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浩波诉被告卢镜星、卢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庭审前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浩波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7575元),由原告吕浩波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山人民陪审员  黄浩森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异书 记 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