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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穆玉忠、王凤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玉忠,王凤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405号申请人:穆玉忠,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王凤刚,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穆玉忠与被申请人王凤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穆玉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鲁H×××××凯迪拉克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穆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凤刚的鲁H×××××凯迪拉克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