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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邓志平与广州市增城湘玉包装箱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平,广州市增城湘玉包装箱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76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平,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湘玉包装箱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九如村水口社下八斗(土名)。本院在执行邓志平与广州市增城湘玉包装箱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增劳人仲字【2016】108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增城湘玉包装箱加工厂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