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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纪春玉、刘子键、四平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纪春玉,刘子键,四平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0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潇,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宋雪冰,该行职工。被告纪春玉,女,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被告刘子键,男,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被告四平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键,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纪春玉、刘子键、四平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纪春玉、刘子键、四平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联系方式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被告纪春玉、刘子键、四平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6.00元,退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