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革命与张银锋、王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命,张银锋,王满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民初626号原告李革命,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东县。被告张银锋,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告王满意,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原告李革命诉被告张银锋、王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革命、被告王满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银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革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本村地段开办引线厂,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杉木炭粉。2014年4月29日双方结算时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万元,当时被告张银锋支付1.5万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王满意又支付3.6万元,双方计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以及还款记录。被告王满意辩称,尚有2万元货款没有支付给原告是事实,但是原告出售给被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次品货物的价值超过2万元,欠条并非二被告所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银锋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张银锋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被告张银锋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王满意虽对欠条的字迹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笔迹鉴定,且王满意对于欠款金额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张银锋与王满意在羊角××镇××村开办引线厂,2014年4月29日被告张银锋向原告李革命购买杉木炭粉用于制造引线,双方结算被告有7.6万元货款未付给原告李革命,当时被告张银锋支付1.5万元。2015年2月17日原告李革命向被告方催收货款,被告王满意向原告支付3.6万元,约定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万元,王满意在张银锋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上书写欠款金额并署名,将张银锋的字迹划掉。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两次与原告结算货款,确认欠款金额出具欠条,理应将下余货款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再次催收后,二被告仍未支付全部货款,自2015年2月17日起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余货款利息。被告王满意虽辩称欠条不是二被告笔记但并未申请笔迹鉴定,且被告王满意对于欠款事实无异议,对被告关于欠条不是其笔迹的观点不予采纳。二被告作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即原告李革命,视为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对于被告王满意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银锋、王满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革命支付货款2万元;二、被告张银锋、王满意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银锋、王满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申清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