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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琦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凤,刘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714号自诉人李喜凤,女,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人刘琦,女,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李喜凤以被告人刘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喜凤以其与被告人刘琦达成和解,被告人刘琦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喜凤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喜凤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