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薛仁龙与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仁龙,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716号申请执行人:薛仁龙,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6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薛仁龙与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2016年11月1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新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庆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