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英申请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男,1964年12月13出生。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董富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飞,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伟 关注公众号“”